行业动态

旅馆业验证登记的工作意义

浏览次数:616次  时间:2017/5/26

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,既为国计民生所必须,又容易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以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规定,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治安管理的某些行业。人民警察法第六条明确规定,公安机关负有对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的职责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,是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,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。加强特行管理,严密阵地监控,对于加强社会面控制,及时发现和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,预防和减少各种治安灾害事故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,具有积极的意义。 特种行业的范围:

1、旅馆业:包括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、客货栈、车马店、浴室、度假村等。

2、废旧金属收购业

3、印刷刻字业:包括对外经营的印刷厂、制版厂、激光照排等排版业务、铸字厂、刻字厂和经营打字、眷写、制图、晒图、复印等单位。

4、典当、拍卖、信托寄卖业        

5、机动车修理业        

6、印章刻制业     

国家对特种行业管理制订了许多治安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这些法规政策中明确了有关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、政策的重要方面,就是根据特行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,通过治安制度规范特行单位内部治安秩序,约束特行单位守法经营。督促、指导和帮助特行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,是公安机关特行管理的重要工作措施。这些制度主要有:    

1、开业审批制度:对于某些特种行业,其开业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,按照规定的程序,申请《特行许可证》。其主要内容,就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、法规,审查经营者是否具备法定经营资格、条件,安全设施、内部治安管理是否符合要求。开业审查时,公安机关除进行书面审查外,还要进行实地查看,围绕经营人员、设施以及治安管理制度等方面,查隐患、订措施、促整改。开业审批的目的,在于规范新企业的经营活动,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。 通过开业审查、审批,对于符合安全要求的,发放许可证,准许开业;不具备有关资格、条件,或者内部安全、治安管理存在重大隐患,无法整改的,不予发证,并责令其不得开业。 目前,特行审批保留项目有:旅馆业、公章刻制业、典当业(由市一级公安机关审批)。其余项目虽然取消了行政审批,但仍纳入特种行业管理。

2、年审制度:特种行业的年度审验,是公安机关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。对开业审批时应具备条件的复审,软、硬件条件、人员是否发生变化。安全设施是否完备。     

3、治安检查制度:对行业、场所、从业人员、经营情况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检查,目的是监督行业单位落实治安管理的各项要求,加强业务指导,防止、发现和堵塞行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。治安检查的内容主要有:    

 ①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,如登记、门卫、报情等;     

 ②防火、防盗等预防措施落实情况;     

 ③对公安机关通知查询的罪犯、赃物工作安排落实情况;     

 ④安全防范中是否存在隐患、漏洞,发现问题,应及时发放隐患整改通知;     

 ⑤对先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;     

 ⑥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,打击违法犯罪活动。     

4、登记管理制度:为发现、控制违法犯罪活动,掌握流动人口情况,凡经营特种行业的必须坚持  登记制度。旅馆的住宿登记,以掌握旅客基本情况为原则,登记方法力求简化。接待境外旅客的,还应符合国际惯例。刻字业对克制单位公章要进行登记。刻制机关、团体单位须事先到公安机关备案;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行业,对收购的物品要进行登记。     

5、嫌疑报告制度:旅馆业阵地控制的重要手段。利用良好的群众基础,主要是职工的报告,在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     

因行业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:     

(一)旅馆业     

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,预防违法犯罪活动,发现流窜犯罪分子,一般应建立下列制度:     

1、登记验证制度。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登记旅客有关情况,查验旅客身份证件。对没有证件的旅客,必须问明来历,按规定的项目登记清楚。对投宿的外国人,一般应查验护照等有关证件,并作登记。通过验证和登记,可以注意甄别祉件、介绍信等证明的真伪,以便发现违法犯罪人员。一般情况,旅馆使用的旅客住宿登记表须经公安机关审查,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填写登记的项目:旅客住宿登记表,要求装订成簿,定期交公安派出所审查。接待外国人往宿的,要填写《境外宾客临时住宿登记表》,24小时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。     

2、旅客财物保管制度。为了保障旅客的财物安全,旅馆应设立旅客财物保管室或设置保险箱(柜),确定专人为旅客免费提供财物保管服务。旅馆应根据为旅容提供财物保管情况,制定相关的旅客财物保管制度,慎防犯罪分子冒领财物,以及为违法人员存放危险物品,而酿成治安灾害事故。在保障旅客携带财物安全方面,因旅馆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旅客财物损失的,旅馆应承担赔偿责任;属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而造成财物损失的,由旅客自己承担责任。因此,对投宿的旅客,旅馆服务人员应主动提示旅客保管好携带的贵重物品。另外,对旅客遗留的物品,除违禁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送公安机关处理外,其余物品应登记造册妥善保存,查找失主认领。经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,交公安机关处理。     

3、门卫、会客制度。旅馆应设立门卫,住宿旅客凭住宿证出入,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混入旅馆进行作案。     

4、查房值班制度。旅馆应定时进行查房,了解旅客的情况和安全防范情况。查房工作可与客房服务结合起来进行。值班人员应注意防人、防盗,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,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。     

5、制订《旅客住宿守则》或《旅客须知》。以此告示旅客住宿旅馆应出示有关证明,限制旅客不得违反旅馆安全管理,严禁旅客在旅馆内进行盗窃、赌博、卖淫、嫖娼、吸毒、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携带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牲物品和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旅馆。     

6、情况报告制度。旅馆业职工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行迹可疑人员、可疑物品等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,不得知情不报。    

(二)旧货流通业     

为了控制销赃犯罪活动,及时发现犯罪分子,查破案件,旧货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:     

1、制订营业守则。这类企业的营业守则中,应包括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,不得违章收购、典当、寄售、拍卖,严禁经营违禁物品等条款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收购,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;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没物资和公物的拍卖,只能在指定的拍卖行进行拍卖。     

2、凭证收购、典当、寄卖和拍卖制度。收购站、典当行、信托寄卖行和拍卖行等旧货行业在接洽业务时,必须验明交售、质押、寄售、委托拍卖物品的来源,查验提供物品人员的证件,介绍信等证明,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盗卖销赃。如机关、团体、厂矿、企事业等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,必须有本单位证明;个人出售贵重物品,拣拾的生产性废金属,必须凭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,没有证件、证明的,一律不得收购。旧货业在经营业务中要通过认真查验证件、介绍信等了解物品来源,并注意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赃物,可疑物品,以此提供违法犯罪线索,查破盗窃案件,抓获盗窃犯罪分子。     

3、物品登记制度。旧货业应设置专门的物品登记簿,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、型号、数量、特征、质量规格,以及提供物品人员的姓名、单位、住地,身份证号和有关物品的证明、票据等,以备公安机关查验。     

4、保管、值班制度。典当、寄卖、拍卖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保存保管设施及保险柜,存放贵重物品,由专人负责保管,夜间应有入值班看守,防止发生被盗和人灾或其他事故     

5、情况报告制度。旧货业职工,发现有盗窃等来路不明的物品,以及公安机关通知协查的可疑物品等情况,应设法稳往可疑对象,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,不得知情不报。   

(三)印铸刻字业。     

1、印刷、复印业。为了防止非法出版物和传播反动、淫秽物品,防止伪造公文、证件和货币、有价证券,印刷、复印业应当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,查验有关委印证明、介绍信、许可证等,登记委印品名称、委印人单位、姓名、身份证号等情况,以各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。印刷、复印单位在承接业务时,发现有非法出版、印制反动淫秽物品,伪造公文、有价证券和票据,假冒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,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,不得知情不报。     

2、刻字业。为防止伪造印章,根据公安部规定,凡是刻制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公章、个体工商户图章的,一律凭上一级主管部门、单位的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,凭公安局的《准刻证》到指定的公章刻制定点单位刻制。 经公安机关批准定点承制公章的刻字企业,承接公章刻制业务时,必须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准刻证,详细登记委刻单位和委刻人的姓名,刻制公章的名称、数量,出具证明的单位等,并对刻好的公章,留下印模以备公安机夫查验。刻字企业内部还要建立承收、制作、检验、保管、取货等各项管理制度,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。